《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 实施细则》起草修订说明

来源:市绿色建筑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20-11-23 字体大小:

一、起草修订背景

为规范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市场,保障和提升全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7〕53号)等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2018年9月原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长住建发[2018]8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我市实施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工作也得到了省住建厅的认可,2020年起,省住建厅要求全省其他各地州市参照长沙市的做法制定各自的公示管理细则。

2020年长沙市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长沙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全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对照长沙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经梳理发现《实施细则》中个别条款可能存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需进行清理修订。

二、修订的必要性

《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执行以来,有效引导节能产品(材料)产业转型升级。同时,由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程序已经取消,取而代之的是《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实施情况表》的填写与核实,《实施细则》中个别条款需要进行调整。

按照长沙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求,《实施细则》中个别条款可能存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需进行清理修订,以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机构名称的变更: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变更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办公室变更为长沙市绿色建筑发展中心。

2、增加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类别:增加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产品(材料)”

3、工作程序的调整:原建筑节能验收备案程序已取消,现执行《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实施情况表》;

4、《实施细则》中个别条款可能存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的内容进行了清理删除。


《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编制依据

细则条文

依据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营造建筑节能领域诚信守法环境,规范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市场,完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民用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公示制度。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

1、各类建筑保温(隔热)系统及材料:外墙保温系统、自隔热墙体保温材料、屋面保温材料和其他保温系统和材料等;

2、建筑用外门窗、充惰性气体中空玻璃、真空玻璃、入户门等;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太阳能光热系列产品等;

4、绿色建筑技术相关产品:透水路面砖(板)、导光管采光系统等;

5、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产品(材料);

6、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产品(材料)。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根据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公示管理的产品(材料)类型。

规定公示的产品类型。主要是在民用建筑中应用的节能、绿色、节约资源的产品(材料)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第八条 新建建筑要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稳步提高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占比。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高强钢筋、高性能节能门窗、住宅产业化成套部品部件及技术、高性能混凝土、外墙外保温及自保温产品(体系)、保温装饰一体化产品(体系)等,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水平截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新建建筑应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技术,推广应用外遮阳、自然通风、自然采光、余热利用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利用等适用技术。

第九条 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市住建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实施公示管理。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民用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公示制度。

第四条  长沙市绿色建筑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绿建中心)负责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相关工作。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三条 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责任制,采取扶持、奖励激励措施,引导、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应满足如下要求:

1、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技术指标达到国家、行业或我省地方标准要求,并符合国家、本省、本市有关政策规定;

2、目前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我省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应进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湖南省建筑节能新材料、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目录》;

3、生产企业应证照齐全,具备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生产技术、工艺装备、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及售后服务体系(详见附件)。

本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基本要求。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的内容。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由其生产企业提出申请。

本条规定公示申请主体

第七条  申请公示基本程序:

1、生产企业向市绿建中心提交公示申请,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1)《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申请表》;

2)有效期内产品(材料)型式检验报告;

2、申请资料齐全的,市绿建中心予以受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申请资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资料。

3、对符合要求的产品(材料),由市住建局分批次在门户网站上进行集中公示。

本条规定申请公示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  公示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继续公示的,生产企业应在期满前按第七条程序重新申请。

一般产品(材料)每年需要进行一次产品型式检验,确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且时间较长的话,企业可能会出现变动,所以设置有效期一年。

第九条  在公示有效期内公示的相应产品(材料)及企业基本情况等有较大变动或调整的,须及时申请变更、调整。

相关变动会影响公示信息的准确性,所以需要变更、调整

第十条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示编号、生产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材料)基本信息及执行标准等。

本条规定公示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须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绿建中心根据需要不定期对生产企业申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确定应用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时应查询公示情况。产品(材料)生产企业应通过长沙市建材应用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录入应用项目情况,录入信息情况将作为《长沙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实施情况表》填报和核查内容。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第九条 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9]244号)

五、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信息进行公示(附件1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信息公示表)。在组织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如实填写《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实施情况表》(以下简称《实施情况表》,附件2 )将《实施情况表》纳入竣工验收报告材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签收档案资料时,应对竣工验收报告中《实施情况表》是否完备进行查验。

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机构应会同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对竣工验收中有关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内容的监督,并依照《实施情况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三条  市绿建中心依据长沙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领域信用管理相关要求对公示产品(材料)的生产企业实行信用评价管理,按照企业信用情况实施差别化监管。

长沙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长住建发【202080号)

第十四条  已列入公示名单的产品(材料),在公示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告单位予以撤销,一年内不予受理公示申请:

1、相应产品(材料)年度内两次抽检主要性能指标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规程要求的;

2、申请公示资料不实、弄虚作假的;

3、因相应产品(材料)质量问题,造成较严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质量投诉,经查实确认的;

4、生产企业有其它违法违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条建立公示的退出机制,淘汰低劣产品(材料)

第十五条  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申报工作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本省和本市发布的相关现行管理规定和标准,高于本细则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公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84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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